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现实中在我这里杀人属刑事案件,提告者必须是检查官,辩方是被告律师,法庭上可没有顾老大的律师发言之余地。关于顾四方的证据,警方应该在找到之后立即提供给检查官看,按理说检查官若判定证据属实,就应撤告放顾四自由,没有开庭的必要了。香港跟我这里差不多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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